▲中選會表示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圖/中選會提供)
中選會今天說,各類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違者最重罰新台幣200萬元。
中選會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中選會說,未載明上述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的選舉資料,不得在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者,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強調,上述規定是選舉既有規定,而非網傳新規定。
另外,中選會也提醒,自民國113年1月3日零時起,不能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違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還會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