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軍情局陳姓新聞官不滿被記過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裁。(圖/資料照)
國防部軍情局陳姓新聞官,2015年未將17件機密公文歸檔,反而藏在自己座位地板下方,2021年12月9日,軍情局予以記過1次;2021年12月17日,陳員因2年內遺失14件密級以上公文,又被記大過1次;陳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官皆判他敗訴,但最高行政法院均發回更裁。
據了解,陳姓少校把17件機密公文藏在座位地板下方,軍情局認為,他違反保密規定,因此予以記過1次,陳員向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申請審議遭到駁回,他又向國防部申請再審亦被駁回,陳員進而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應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是為了嚴明官兵互動分際,並維繫部隊紀律,屬於內部管理措施,陳員不得因記過1次之處分,單獨提起行政救濟,因此予以駁回。
陳員主張,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30號、第781號解釋,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軍人不服所屬機關管理措施,可否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應與文職公務員具備相同標準。
陳員還搬出自己遺失14件密級公文的訴訟案為例,指出雖然北高行駁回其訴訟,今年2月9日,最高行已廢棄原審裁定而發回更裁,藏匿17件公文案亦應採取最新見解。
最高行認為,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不得因身分或職業而限制,軍人受記過懲罰,自然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落實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理應允許陳姓少校提行政救濟,落實有權利救濟的憲法原則,原裁定從程序上駁回,見解有違誤,陳員抗告有理,因此發回北高行更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