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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檢舉魔人「廢除民眾違規檢舉」連署過門檻!交通部:視需要滾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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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報導了交通部最近出台的一系列新制度,如恢復民眾檢舉違規臨停、加強違停記點等措施。然而,該制度引起職業駕駛人的不滿,甚至發起車輛包圍交通部的抗議行動。對此,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并且經過連署得到通過。交通部則回應表示,將根據社會環境需要和意見滾動檢討和改進該制度。 根據交通部的解釋,民眾檢舉制度引起了社會各界和輿論的關注,有正反意見。根據已經修法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眾可以檢舉59項違規行為。交通部表示,他們將根據社會環境的需要進行滾動檢討和改進。該部門解釋說,設立民眾檢舉違規行為的法令旨在彌補警力有限和民眾經常違規的問題,並且希望這一制度能夠產生嚇阻效果,并由民眾的協助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該制度自民國86年以來已經進行了三次修正,最近的一次是增加了13項違規行為以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因此,大多數人認為民眾檢舉仍然是必要的。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和處理細則的規定,輕微違規行為且不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和秩序的,可不予舉發。 根據這篇文章,新制度引起職業駕駛人的不滿和抗議,因此交通部將需要進一步的努力來解決衝突和回應民眾的聲音。他們應該加強與各界的溝通,並恢復對新制度的信心,同時繼續改進和調整該制度,以便更好地維護交通秩序并保護公眾的安全。

這篇文章報導了交通部最近出台的一系列新制度,如恢復民眾檢舉違規臨停、加強違停記點等措施。然而,該制度引起職業駕駛人的不滿,甚至發起車輛包圍交通部的抗議行動。對此,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并且經過連署得到通過。交通部則回應表示,將根據社會環境需要和意見滾動檢討和改進該制度。 根據交通部的解釋,民眾檢舉制度引起了社會各界和輿論的關注,有正反意見。根據已經修法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眾可以檢舉59項違規行為。交通部表示,他們將根據社會環境的需要進行滾動檢討和改進。該部門解釋說,設立民眾檢舉違規行為的法令旨在彌補警力有限和民眾經常違規的問題,並且希望這一制度能夠產生嚇阻效果,并由民眾的協助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該制度自民國86年以來已經進行了三次修正,最近的一次是增加了13項違規行為以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因此,大多數人認為民眾檢舉仍然是必要的。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和處理細則的規定,輕微違規行為且不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和秩序的,可不予舉發。 根據這篇文章,新制度引起職業駕駛人的不滿和抗議,因此交通部將需要進一步的努力來解決衝突和回應民眾的聲音。他們應該加強與各界的溝通,並恢復對新制度的信心,同時繼續改進和調整該制度,以便更好地維護交通秩序并保護公眾的安全。

問答

Q1: 交通部近期有針對哪個制度進行檢討? a) 民眾檢舉違規臨停 b) 違停記點新制 c) 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 Correct answer: a) 民眾檢舉違規臨停 Q2: 交通部表示民眾檢舉制度的設立目的是什麼? a) 預防交通事故發生 b) 減少警力的負擔 c) 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Correct answer: c) 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Q3: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眾可檢舉幾項違規行為? a) 46項 b) 59項 c) 75項 Correct answer: b) 59項

Q1: 交通部近期有針對哪個制度進行檢討? a) 民眾檢舉違規臨停 b) 違停記點新制 c) 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 Correct answer: a) 民眾檢舉違規臨停 Q2: 交通部表示民眾檢舉制度的設立目的是什麼? a) 預防交通事故發生 b) 減少警力的負擔 c) 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Correct answer: c) 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Q3: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眾可檢舉幾項違規行為? a) 46項 b) 59項 c) 75項 Correct answer: b) 59項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示意圖/資料畫面)

▲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示意圖/資料畫面)

為了改善交通事故,交通部祭出多項新制,像是六月底恢復民眾可檢舉違規臨停,違停記點新制也加嚴,該制度日前引發職業駕駛人不滿,發動車輛包圍交通部抗議。就有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且通過連署,交通部今(9日)回應,將會視社會環境需要滾動檢討精進。

有關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交通部表示,民眾檢舉制度社會各界及輿論皆相當關切,正反意見皆有,經立法院多次修法,目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列規定民眾可檢舉之59項違規行為,交通部將視社會環境需要滾動檢討精進。

交通部說明,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之法令,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其原立法意旨係因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此一法律規定設計,是藉由民眾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該規定自民國86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3次修正,第1次修正係103年間增訂執法機關針對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第2次修正,係111年間明列民眾可檢舉項目為46項;近期為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再增加民眾可檢舉之13項違規行為,爰各界咸認為民眾檢舉仍有存在之必要。

交通部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之違規行為,警察機關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爰現行已有針對輕微違規之彈性處理機制,無論警方攔查或民眾檢舉案件均可適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民眾檢舉制度施行狀況,並滾動檢討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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