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張姓高中生跳水時因撞擊泳池底部,導致4肢癱瘓。(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新北市一張姓男高中生於2018年間在校內游泳池跳水時,頭部撞擊泳池地板造成四肢癱瘓。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導師兼游泳隊教練、鄭姓義務指導教練等3人,各6月至8月有期徒刑,校長、救生員無罪。不過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教練等人有盡保護提醒責任,指導也正確,難認有過失,逆轉改判教練等3人無罪。全案確定。
根據檢方起訴,陳姓導師兼游泳隊總教練及張姓、鄭姓2名教練於2018年11月29日當天,未注意泳池兩端池壁1公尺到6公尺範圍內,水深最低限度未達1.35公尺時不得跳水,未禁止或告知張姓高中生等學員不得自跳台跳水。
之後張姓聘僱執行教練進行課後跳水自主訓練時,張姓高中生進行跳水,其頭部撞擊泳池地板,造成外傷性頸椎骨折及脊髓損傷併四肢癱瘓。檢方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陳姓導師等6人。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處陳、張2人有期徒刑6月,鄭姓義務指導教練判處8月有期徒刑,校長、救生員等無罪。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專家小組調查報告顯示,鄭姓教練的指導及示範動作均屬正確,也有盡到保護提醒責任,張姓高中生可能因為「入水姿勢不協調」致發生意外。
再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可知張姓高中生跳水時,手沒入水及入水角度較大,且未見踢腳、手撐等避險動作;事發時的水深與安全規範的1.35公尺深雖應有9到16公分差距,但張姓高中生身高188公分,即便在符合1.35公尺深的泳池跳台跳水,是否仍會發生意外,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
另雖然教育部對比賽用泳池於2012年間曾通令應符合至少1.35公尺深的標準,才能進行跳台出發入水,但訓練池部分,依事故調查報告及鑑定人證詞,當時並無明確規範水深的統一標準,且多數學校亦未達此標準,意外發生後,教育部體育署固然曾以公函宣示訓練池仍應盡量按照比賽池標準設置,但仍不能以「亡羊補牢」的宣示或公告,作為被告等人行為時,違反安全規範的依據。
法官認為,被告等人的刑事責任有無,應依證據積極證明,檢方既未能充分證明被告等人有過失或應作為而不作為,自應諭知6名被告皆無罪,陳姓導師等人上訴有理由,因此撤銷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