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法院判蔡男須賠償56萬餘元。(圖/翻攝自pexels)
蔡姓男子(18歲)日前買機車提供給16歲的林姓少年騎乘,今年4月間,林姓少年騎車在苗栗三灣自摔喪命,林男父母因此對蔡男提告求償。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蔡男應承擔4成過失責任,判賠56萬餘元。
死者父母主張,蔡男明知道兒子當時年僅16歲,未滿18歲尚無考取普通重行機車駕照,卻買普通重型機車供兒子騎乘,今年4月20日,兒子騎車行經苗栗縣三灣鄉124丙線時自摔身亡,因此要求蔡男賠償醫療、殯葬與慰撫金共91萬多元給林母、50萬慰撫金給林父。
蔡男則稱,林姓少年曾說過,家人知道朋友幫他買車,所以林的父母原本就應該知情,而且之前曾收到林姓少年騎車違規的罰單,向林姓少年要求還車,對方要求的賠償金太高。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蔡男明知林姓少年未滿十八歲,尚未考取駕照,竟代林姓少年購買機車,並交由林男使用,導致發生致命事故,確有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損害林男父母權益,林男自摔也有過失;蔡應負擔4成責任,應賠林母36萬6千多元、林父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