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桃園楊姓男子與未滿16歲女友發生性行爲4次,遭法官依4罪論處。(示意圖/Pixabay)
桃園楊姓男子透過朋友介紹認識還在就讀國中的小美(化名),兩人進而成為男女朋友,趁某次到小美家的機會,楊男耐不住慾火,一口氣發生4次性行為,事後遭到小美父母提告。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楊男「1次1罰」,應執行徒刑8月,緩刑3年並交付保護管束,另得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3場法治教育。
判決書指出,楊男透過朋友介紹交了未滿16歲的小女友,但卻趁小美爸媽不在家的時候,按耐不住自己,一口氣和小美發生4次性行為,初嘗禁果的小美事後神情有異,在父母追問下才得知真相,氣得告上法院。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楊男為了滿足性慾,和小美做完1次就算「達成目的」,犯罪即為完成,若之後仍繼續發生性行為,就是另行起意而為,楊男一共與小美發生4次性行為,應予「分論併罰」。
法官考量楊男沒有前科,一時思慮欠周才會觸法,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4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合併應執行刑期為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還要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3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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