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前軍人在部隊時因貪念竊取手槍及彈匣,部隊發現槍枝短少後,他刻意棄置於明顯處、未攜離營。桃園地院考量他犯後態度佳,依法減刑,今(1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張姓前軍人竊取軍中槍枝,遭桃園地方法院判刑。(圖/資料照)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已退伍)曾是陸軍機械化步兵某旅的中士班長,在民國111年12月14日下午任務結束、移防槍枝入庫時,見數支手槍放置於桃園市楊梅區高山頂營區的石階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國造T75K3手槍1支及彈匣3個,並藏在迷彩褲口袋內。
判決書表示,部隊察覺槍枝短少後發動搜尋,張男眼見事跡敗露,在當天下午5時許將槍枝及彈匣棄置在營區的手榴彈投擲場旁某樹下草叢堆,但沒被部隊找到。
判決書指出,張男為讓棄置的槍枝被發現,又在同月16日上午5時許重返棄置地點,將槍枝及彈匣裝入黃色塑膠袋內,移置鄰近較為顯眼的草叢,同日上午6時20分許,槍枝及彈匣才被同連的上兵尋獲,全案經查後被揭露。
判決書表示,張男在審理時坦承因一時貪念行竊,因在部隊人緣不佳,行竊後不知該如何處理,才會用迂迴方式棄置槍枝彈匣希望被他人發現,也曾向他人暗示丟棄地點等。
審理法官認為,張男犯後將贓物主動繳回,可見其惡性尚非甚鉅,且槍枝未被攜帶離營,考量他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若處以最低法定本刑有期徒刑3年尚嫌過苛,因此依法酌量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依涉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竊取軍用武器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向指定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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