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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官抓販毒生反遭記過!教長曝處分原因:「釣魚」嚴重違反緝毒通報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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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報導了桃園市一名翁姓高中教官接獲學生販毒、吸毒通報後報警,但卻遭教育局記2小過的事件。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該教官是毒品防治承辦人,但他卻讓學生到毒品交易地點等候,這是嚴重違反緝毒通報作業要點的行為,因此教育部才核定記2過。事後教官提出申訴和訴願,但都被駁回,最後改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了一部分處分,但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根據報導的內容,教育部長對教官的行為表達了明確的立場,認為他應該立即通報學生涉毒情事,而不應該讓學生去交易地點等候毒品。教育部長強調,教官應以保護學生、配合檢調作業程序為先,不應利用類似釣魚的方式。 在這個事件中,學生家長透過教育產業工會陳情,教育局人事評審會予以翁教官記過2次的處分。然而,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這也引發了教育圈的譁然。整個事件顯示出教育部對於教官的處分持有明確且堅定的立場,並強調了保護學生的重要性。 在我個人專業觀點來看,教育部對這位教官的處分是合理的。作為毒品防治承辦人,教官有責任保護學生,並按照相關規範進行通報。然而,他卻違反了通報作業要點,將學生帶到毒品交易地點,這不僅讓學生面臨危險,也可能違反法律。因此,教育部對他的記2小過處分是適當的。 最後,對於這樣的事件,我們應該更加重視學校內部的毒品防治措施,確保教職員工遵從相關規範,以保護學生的安全和福祉。

這篇文章報導了桃園市一名翁姓高中教官接獲學生販毒、吸毒通報後報警,但卻遭教育局記2小過的事件。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該教官是毒品防治承辦人,但他卻讓學生到毒品交易地點等候,這是嚴重違反緝毒通報作業要點的行為,因此教育部才核定記2過。事後教官提出申訴和訴願,但都被駁回,最後改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了一部分處分,但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根據報導的內容,教育部長對教官的行為表達了明確的立場,認為他應該立即通報學生涉毒情事,而不應該讓學生去交易地點等候毒品。教育部長強調,教官應以保護學生、配合檢調作業程序為先,不應利用類似釣魚的方式。 在這個事件中,學生家長透過教育產業工會陳情,教育局人事評審會予以翁教官記過2次的處分。然而,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這也引發了教育圈的譁然。整個事件顯示出教育部對於教官的處分持有明確且堅定的立場,並強調了保護學生的重要性。 在我個人專業觀點來看,教育部對這位教官的處分是合理的。作為毒品防治承辦人,教官有責任保護學生,並按照相關規範進行通報。然而,他卻違反了通報作業要點,將學生帶到毒品交易地點,這不僅讓學生面臨危險,也可能違反法律。因此,教育部對他的記2小過處分是適當的。 最後,對於這樣的事件,我們應該更加重視學校內部的毒品防治措施,確保教職員工遵從相關規範,以保護學生的安全和福祉。

問答

Q1: 根據文章,為什麼教育部對翁教官記2小過的處分感到合理? A. 翁教官接獲通報後沒有報警 B. 翁教官讓學生到毒品交易地點等候 C. 翁教官沒有向教育局報告學生的販毒、吸毒情況 D. 翁教官在學生販毒、吸毒案發生後沒有採取行動 正確答案: B. 翁教官讓學生到毒品交易地點等候 Q2: 根據文章,為什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翁教官的處分? A. 教育局人事評審會決議予以翁教官記過2次無法成立 B. 教育局沒有證據證明翁教官有違反緝毒通報作業要點 C. 翁教官提出申訴、訴願均遭駁,教育局的處分有手續不正當之疑 D.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翁教官應無需記過處分 正確答案: C. 翁教官提出申訴、訴願均遭駁,教育局的處分有手續不正當之疑 Q3: 根據文章,潘文忠認為翁教官被記過處分的主因是什麼? A. 翁教官利用類似釣魚的方式進行 B. 翁教官未依照通報要點執行 C. 翁教官讓學生去交易地點等候毒品 D. 翁教官對於相關規範不清楚 正確答案: B. 翁教官未依照通報要點執行

Q1: 根據文章,為什麼教育部對翁教官記2小過的處分感到合理? A. 翁教官接獲通報後沒有報警 B. 翁教官讓學生到毒品交易地點等候 C. 翁教官沒有向教育局報告學生的販毒、吸毒情況 D. 翁教官在學生販毒、吸毒案發生後沒有採取行動 正確答案: B. 翁教官讓學生到毒品交易地點等候 Q2: 根據文章,為什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翁教官的處分? A. 教育局人事評審會決議予以翁教官記過2次無法成立 B. 教育局沒有證據證明翁教官有違反緝毒通報作業要點 C. 翁教官提出申訴、訴願均遭駁,教育局的處分有手續不正當之疑 D.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翁教官應無需記過處分 正確答案: C. 翁教官提出申訴、訴願均遭駁,教育局的處分有手續不正當之疑 Q3: 根據文章,潘文忠認為翁教官被記過處分的主因是什麼? A. 翁教官利用類似釣魚的方式進行 B. 翁教官未依照通報要點執行 C. 翁教官讓學生去交易地點等候毒品 D. 翁教官對於相關規範不清楚 正確答案: B. 翁教官未依照通報要點執行

記者谷庭/台北報導

教育部長潘文忠說明桃園教官遭記過處分原因。 (圖/記者谷庭攝)

▲教育部長潘文忠說明桃園教官遭記過處分原因。 (圖/記者谷庭攝)

桃園市一名翁姓高中教官日前接獲學生販毒、吸毒通報後報警,後續卻遭教育局記2小過,對此,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由於該教官是毒品防治承辦人,但卻讓學生到毒品交易地點等候,嚴重違反緝毒通報作業要點,才核定記2過。

這位教官接獲通報,有學生販毒吸毒情事,教官報警後涉案學生遭法院裁定羈押。事後學生家長透過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陳情,教育局人事評審會決議予以翁教官記過2次,教育部亦核定該項處分,翁教官提出申訴、訴願均遭駁,因此改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訴願、申訴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但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此事也引發教育圈譁然。

潘文忠表示,翁姓教官擔任毒品防制承辦人,對於相關規範應該很清楚,一旦知道校內學生涉入毒品問題,應該儘速通報,讓校外會透過密件通知檢警辦理,但翁姓教官卻未依照通報要點執行,反而是讓學生去交易地點等候毒品,嚴重違反緝毒通報作業要點。

加上涉事學生均未成年,讓學生去毒品交易場所是陷未成年入險境,甚至可能違反相關法律。潘文中強調,該名教官不應該利用類似釣魚的方式進行,而應站在保護學生、配合檢調作業程序為先,才是被記過處分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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