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警騷擾女子長達一年,甚至查對方和家人個資,遭警局記過。(示意圖/pixabay)
彰化劉姓男警員網路認識一名女子,雙方見面發生一次性關係後,對方就不願再聯絡。劉員竟持續打電話、傳訊息或送禮物騷擾,甚至利用警職身分查詢對方及家人個資,遭警局記過一次。劉男不服提行政訴訟,辯稱只是單純男女糾紛,處分太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結,認為劉男持續騷擾女方1年、濫用公權力,影響警譽甚鉅,判他敗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110年在彰化擔任警員,9月在北斗分局服務期間,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女子。女子跟劉員第一次見面時有發生性行為,但之後就不願再聯絡。劉員便不斷滋擾女子,甚至用警察系統調查女子與家人個資。彰化縣警局以劉言行失檢致生事端,情節嚴重,111年12月考績會通過記過1次。
劉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和該名女子是男女朋友,論及婚嫁,因遠距感情生變、第三者介入而爭吵。他是為了挽回感情,雙方只是單純男女糾葛,並不是蓄意滋擾及言行不檢,應視情節輕微,記申誡1次以下,有違比例原則。
他還說,北斗分局未詳查,且第三者介入有心陷害,片面聽信女子之詞。他在111年1月就被女子封鎖,何來持續騷擾?請法院審酌他僅高職畢業,智識不足,法律知識淺薄,情節輕微等,聲明撤銷原處分。
彰縣警局指出,劉因女子欲分手,就持續以電話、簡訊及寄送禮物騷擾,還疑利用職權查詢女子個資,且經調查,劉2020年3至6月和女子密集聯繫,5月曾出遊,但7月女子就提分手。
縣警局證稱,劉員9至11月間不斷聯繫、傳訊其家人,或要女子來拿回內褲、七夕送金莎到她工作場所,送吃的東西7、8次。女子都不回應,認定他有滋擾情事影響警譽,記過有據。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子同年9月曾向桃園警方報案,表示遭劉員「跟騷次數多到無法計算」。從臉書認識見過面1次,當時有私密關係,後因男友關係要和劉斷絕聯繫,就遭不斷騷擾。劉明知女子不願聯絡,仍長達1年騷擾,利用警職查對方及家人個資,其濫用公權力滿足對女子私領域窺探慾望,影響警譽嚴重,認為記過1次並無違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