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老翁開車左轉撞死在斑馬線上走路的婦人,獲判緩刑。示意圖。(圖/資料照)
台中市楊姓老翁今年開車左轉時,撞上正在走行人穿越道的詹姓婦人,送醫不治,遭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台中地院審結,認為楊翁雖應加重刑責,但他坦認犯行、符合自首,且保險給付詹婦家屬520萬元達成和解,最後判他8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77歲楊姓老翁今年6月15日上午11點多,開車經過南區福新街、復興路口,左轉時撞上當時正在走行人穿越道過馬路的詹姓婦人。詹婦雖立刻送醫急救,但她頭、胸及腹部都重傷,最後不治身亡。家屬怒告楊翁過失致死罪,檢方偵結起訴他。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楊翁開車接近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先行,造成詹婦死亡,過失情節不輕,也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應依法加重其刑。然而,楊翁肇事後留在現場向警方坦承,符合自首要件減刑;楊無不良前科,素行良好,犯後自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也已經和詹的家屬和解,履行賠償完畢。
法官認為,楊翁和詹婦家屬達成520萬元和解,並無低於實務上判決賠償額度。考量保險制度存在目的,本就在於分攤事故發生時責任,使行為人得以減輕驟然而至鉅額給付的壓力,同時讓被害人透過保險保障獲實質補償。若賠償總額並無何等認知錯誤,款項究竟由保險公司或楊翁支付,並無礙於楊和解的誠意。豈有由保險公司給付,就不給予緩刑之理?最後依過失致死罪判楊8月,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