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廖女幫女兒經營紛絲專頁收業配遭懲戒。(圖/翻攝自當事人相關臉書)
曾有「最美女刑警」封號的廖姓女子,因替5歲的網紅女兒經營粉專,配合廠商置入商業廣告、入鏡演出,違反公務人員不得在外兼職的規定,廖女雖然已辭職,但案件仍被移送懲戒法院,廖女被判記過2次,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女原在桃園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任職偵查佐,去年2月7日起,她在臉書、IG及YouTube等平台,替5歲的女兒置入商業廣告、宣傳及薦證代言產品,廖女也常配合入鏡演出,並收受勞務報酬,有商業行為,總計共接了104次業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廖女辯稱,她只是代為管理其粉絲專頁,初衷只是為了替女兒紀錄生活點滴,並未有其他目的,後來才有廠商邀約廣告拍攝與業配,因女兒為未成年,有些合作是必須以勞務報酬領據請款,所以才由她填寫,而酬勞也都作為女兒未來的教育基金。
她還說,入鏡演出部分只是偶爾協助,並無額外收取個人報酬,酬勞均屬於女兒的,從未影響過本職工作。從警10餘年來,依法律所定執行職務,從未有任何不法之情事,為了避免爭議,早已於前單位提出質疑時,便主動遞交辭職報告,希望藉此能夠平息風波。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廖的女兒是無行為能力的幼童,其長期薦證代言產品種類繁雜、行銷之品牌眾多,若非父母長期規劃費心培植如何能做到,加上廖女領取勞務報酬,足以認定經營商業事實,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判決記過2次。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