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21歲黃姓男子時任陸軍第十軍團第五八六旅保養兵,因當眾對陳姓副排長咆哮、出言恐嚇,減刑後被依對長官施恐嚇罪判刑7個月,緩刑2年,可上訴。(圖/資料照)
黃姓男子擔任陸軍第十軍團第五八六旅保養兵時,因細故與陳姓副排長起口角衝突,黃男當眾對陳姓副排長咆哮「直接汰除我啊」,甚至出言恐嚇「外面遇到一定打你」,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1年以上重罪,法院考量他犯後坦承是一時情緒失控,減刑後依對長官施恐嚇罪判刑7月,緩刑2年,可上訴,黃男在事發2周後已退伍。
根據判決書中內容,檢方查出黃男2022年11月21日早上8點多在營區內二級保養廠內,對陳姓副排長感到不滿,當場大聲咆哮「直接汰除我啊」,甚至走到陳的面前,雙手握拳作勢要毆打,出言恫嚇「不要在外面被我遇到,我一定敲(打)你」,最後同袍上前將黃男帶離,雙方衝突才結束,
台中地院指出,黃男2021年9月28日入伍,並於2022年12月7日退伍,行為時為役軍人,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審理期間黃男對於自己出言恐嚇坦承不諱,與陳姓排長、現場目擊官兵證詞相符。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法院認為,黃男對陳姓副排長恐嚇手段並非強烈,也未將其所言惡害通知付諸實踐,因為年紀輕,一時情緒激動,犯後已坦承是太過衝動,認為若處以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第1項最輕法定本刑1年以上,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認為他情狀可憫恕,依同法第51條減刑。
法院考量,黃男僅因細故就對直屬長官恐嚇,危害軍紀、損及部隊團結,更減損長官領導威信,犯後又沒在調解日到場,態度難認良好,衡量他年僅21歲,犯罪手段非劇烈、情節不重大。審理後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第1項之對於長官施恐嚇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應提供180小時勞務,並支付5000元賠償陳姓副排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