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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證後刑度差很大!法律漏洞恐助長酒駕肇逃

記者陳威亘、張乃峻/台北報導

是不是輕判了?還是法規的缺失?102年立院修法三讀通過,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但一般肇事逃逸,不論被害人死或傷,都只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這也造成不少駕駛酒駕肇事,乾脆先跑先滅證再說,法界人士認為,原本修法要遏阻酒駕,卻變成好像鼓勵酒駕肇事後逃逸。

▲酒駕臨檢。

葉少爺酒後高速駕車,撞死晨運婦人,也害同行朋友慘死,一審法院重判6年刑期,死者家屬不滿上訴。2013年6月,台中李姓駕駛徹夜飲酒狂歡,返家開車撞死機車騎士,法官判得比葉少爺還重,6年半有期徒刑。

追肇逃輕判g1800

▲葉少爺酒駕2死事件。(圖/資料照)

酒駕肇禍讓無數家庭破碎,102年立院修法三讀通過,從嚴處罰酒後駕車行為,並提高肇事逃逸刑度,原本要遏阻酒駕,立意良善,卻也引發後續灰色地帶。駕駛肇事第一時間逃逸,不管騎士死活,就算傷者意識清楚,堅持要跑,原來酒駕肇事逃逸和一般肇事逃逸,面臨的官司差很大。律師周武榮:「喝酒撞到人了,如果你不跑,可能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如果你是肇逃,1年以上,那還可能判到2年,還有可能判到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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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周武榮。

刑法第185條之4,一般肇事逃逸,無論死傷,駕駛處1年以上,7年以下刑期,但185條之3卻對酒駕肇逃有不同之處,酒駕至傷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則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這也難怪酒後駕車,很多駕駛選擇先逃滅證,等警察抓到再說。周武榮:「喝酒發生事故致人於死的話,那一定會判到5年,這樣子未來本來是立意良善的一個法律,反而會助長說未來可能發生車禍,就必須要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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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修法重懲酒駕是為了杜絕歪風,不過也因為這樣,導致駕駛肇事後選擇逃逸 ,放棄救命,修改後的法條無形之中間接變成殺人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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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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