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等條文的修正草案,未來各民間體育團體須定期接受主管機關考核,且考核項目應包含民眾參與,此外也修正了國手出國比賽的保險規定,其保險範圍、內容等將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黃國書表示,由於目前國內各體育團體在運作上經常自行其政,罔顧選手權益,因此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考核民間體育團體,並加入民眾參與,希望這些體育團體能加強與民眾對話。
此外在原先的《國民體育法》第十八條中,雖規定體育團體必須為國手辦理保險,但因為沒有規定保險內容,體育團體大多只為選手辦理意外險、壽險,只有遇到死亡或傷殘才有理賠,運動傷害卻沒有,缺乏對國手的保障。
於去年舉辦的「世界棒球12強賽」,就因為保險內容不夠完善,引發國手反彈,最後由政府以專案方式處理,黃國書表示,修法就是希望能將「專案」改為「通案」,提供國手更好的保障。
因此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的修正草案,將《國民體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改為教育部體育署,並規定民間體育團體應定期接受主管機關之考核,此外也明定體育團體應為國手辦理保險,而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等相關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