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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巴人壽、產險踩5紅線!金管會重罰1500萬

財經中心/蔣季容報導

金管會重罰法巴人壽、產險。(圖/資料照)

▲金管會重罰法巴人壽、產險。(圖/資料照)

金管會對法國巴黎人壽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及法國巴黎產物保險台灣分公司處分案,因內控不佳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對法巴人壽核處罰鍰新台幣900萬元整,並對法巴產險核處罰鍰600萬元整,合計處分1500萬元。

金管會指出,近日通過對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法巴人壽)及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法巴產險)處分案,法巴人壽及法巴產險之公司治理運作及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金管會透露,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對法巴人壽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整,並對法巴產險核處罰鍰6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對法巴人壽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令法巴人壽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該分公司負責人戴OO執行負責人職務6個月,及調降資訊部主管李OO每月月薪30%,為期6個月。

金管會表示,2家公司未落實遵守公司治理,而有影響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執行,包括:

1、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之母公司法國巴黎保險控股公司設有亞太區總經理一職,由其指派台灣區總經理一人,負責管理台灣區相關事宜。惟查台灣區總經理對於該二分公司之業務運作具核決權限,且法巴產險、法巴人壽之負責人及法巴人壽高階主管,同時擔任台灣區組織職務,致同時具有核決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業務之權限,不符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

2、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對於資訊作業委外事項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有未事先取得本會核准之情事。

3、法巴人壽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提供之收入或財務證明採取簡化核保措施,未落實財務核保。

4、法巴人壽有未經核決主管同意即逕行通知受託機構辦理資訊專案開發事宜之情形,辦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評估作業有由台灣區組織主導之情形。

5、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總務作業係委外處理,有超逾本會所訂委外事項之範圍,並將檢查報告交付與分公司職務無關之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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