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當選人張智倫不滿民進黨對手吳崢去年選舉發文宣指他賄選等,提告違反選罷法。新北地檢署認定內容非全然無據,是就可受公評事項提出適當質疑或評論,不起訴吳崢。
▲吳崢去年選舉發文宣指國民黨張智倫賄選,被提告違反選罷法,如今,新北地檢署認定內容非全然無據,是就可受公評事項提出適當質疑或評論,不起訴吳崢。(圖/翻攝吳崢臉書)
張智倫指控,去年11月立委選舉期間,吳崢由競選團隊張姓成員在新北市中和區積穗里里長辦公室前發放不實文宣,使選民對他產生負面觀感,影響投票行為正確性與選舉公正性,2人皆涉犯公職人員選罷法散布不實訊息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罪嫌。
檢方調查,這些不實文宣內容包括「張家從政後迅速累積財富,超過74億、土地17000坪!坐擁49筆房產、任5家建商監察人資本額共3.9億」、「樁腳賄選!樁腳涉嫌以60萬替張家賄選、遭判3年6個月定讞」。
檢方調查,這些內容是根據監察院公報廉政專刊、雜誌報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法院相關判決而來,不是全然無據,而是就有關公益、可受公評事項提出適當質疑或評論,難認定吳崢或張姓成員有明知而仍故意傳播不實事項的惡意,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