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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縣傢俱公司違法解雇員工 縣府開罰10萬元

文/CTWANT

嘉義縣某傢俱公司因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60日內解僱10人以上勞工的通報規定,遭裁罰該公司10萬元。(圖/CTWANT)

▲嘉義縣某傢俱公司因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60日內解僱10人以上勞工的通報規定,遭裁罰該公司10萬元。(圖/CTWANT)

嘉義縣一家從事傢俱外銷的公司因受到疫情影響,於112年1月起營收大幅下降,在同年7月結束營業,並在7月11日向嘉義縣政府通報大量解僱情況。嘉義縣政府對此進行查核後發現,該公司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60日前通報規定,因此對其處以罰款10萬元,該公司不服提出訴願,最終遭到駁回。

嘉義縣勞工暨青年發展處指出,儘管該公司主張訂單減少及臨時得知客戶無法付款屬於突發事件,應免受60日前通報限制,但勞動部訴願會認為,全球疫情已持續一段時間,訂單減少是可以預見的情況,相應的營運及人事管理應有所準備,因此以違反《大保法》第4條規定處10-50萬元罰鍰。

勞青處進一步表示,《大保法》規範雇主在大量解僱員工時的告知、協商及通報等義務,有助於主管機關介入,保護勞工的權益。即便是100人以下的中小企業,只要在60日內解僱10人以上勞工,也必須提前通報主管機關及就業服務機構,以協助勞工轉職。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因故解僱員工的雇主必須依法支付資遣費、預告工資、未發放薪資及尚未休假日數工資等。如果員工在解僱時已達到《勞動基準法》第53條退休條件,則應該支付退休金。勞青處舉例,勞工年滿55歲且工作達17年,全程工作期間屬舊制年資,解僱時應該給予退休金32個基數,而非17年的資遣費。

勞青處長陳奕翰呼籲,公司經營過程難免需要解僱員工,解雇前須妥善與勞工協商,並落實通報機制,讓主管機關及早介入,提供勞工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如有法令疑慮,可電洽嘉義縣政府05-3620123轉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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