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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英簽署「受刑人協議」 將依受刑人意願回本國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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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資料照

記者孫振威/台北報導

我國與英國間簽署《臺灣司法主管機關與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人協議》,已分別於本(105)年4月15日在臺北及5月3日在倫敦由兩國主管機關代表完成異地簽署,並於英方簽署當日正式生效。外交部指出,未來兩國依據在對方國服刑的受刑人意願,安排其返回本國服刑。

本協議係依據我國102年施行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所簽訂的雙邊司法行政合作協議,為我國繼102年11月6日與德國簽署《關於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後,與歐洲國家所簽署的第二個移交受刑人協議。

上述移交受刑人協議旨在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在簽署雙方相關法律規範基礎上,依據在對方國服刑的受刑人意願,安排其返回本國服刑,以免語言文化隔閡及親友探視不易等因素,影響受刑人的刑罰矯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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