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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交往水電工!阿公家陽台「嘗禁果」自拍私密照 母見手機怒提告

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新北地院判鄧男1年7月徒刑。(示意圖/資料照)

▲新北地院判鄧男1年7月徒刑。(示意圖/資料照)

新北市一名鄧姓水電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並交往未滿14歲少女小花(化名),卻仍與小花在阿公住處陽台「嘗禁果」,更要求對方自拍私密處照片,全案直到小花的母親查看小花手機這才曝光,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鄧男案發當時年紀不到20歲,且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小花也代為求情「我不想對他提告,我滿喜歡他的」,「願宥恕他,請給予自新、從輕量刑或緩刑機會」,因此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1年7月。

判決指出,鄧姓男子使用網路交友軟體結識小花,並與他交往發展成情侶關係後,明知對方未滿14歲,竟在2021年11月7、8日凌晨,在小花的阿公住處陽台2度「嘗禁果」,後來又要求小花自拍自身私密照片給他,後來在同月17日,小花的媽媽檢視女兒手機,全案這才曝光。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鄧男所犯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各罪,漠視法治,固不值取,但他案發當時年紀還不到20歲,實是年輕識淺,與小花交往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年紀相近,正值慾望勃發之時,難以克制自己,惡性尚非甚鉅,更與小花與其家人調解成立,並獲小花諒解「我不想對他提告,我滿喜歡他的」,「願宥恕他,請給予自新、從輕量刑或緩刑機會」。

法官審酌鄧男年輕氣盛,竟未能克制情慾,對於未滿14歲的小花為性交,並要求自拍猥褻行為,危害小花身心健全發展,對社會也有負面影響,實為不該,斟酌他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時至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尚可,因此依2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各處1年6月徒刑,另依《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他1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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