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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火慣犯2度縱火釀1死6傷辯「智障」求無罪 高院打臉仍判14年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陳男縱火造成1死6傷。(圖/資料畫面)

▲陳男縱火造成1死6傷。(圖/資料畫面)

桃園一名26歲陳姓男子2022年9月出於「好玩」在龜山區萬壽路一間瓦斯店燒雨衣、瓦斯桶,隔月又在復興路公寓縱火,釀成1死6傷悲劇,全案移審後,陳男遭法院裁定羈押。桃園地檢署全案偵結起訴,桃園地方法院依照殺人罪、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判有期徒刑14年,刑後監護5年。陳主張自己心智缺陷應判無罪,高院今駁回。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為中度智能障礙患者,雖然尚有生活自理及基本溝通理解能力,也知放火是違法,卻明知故犯,自高中開始就有偷竊和放火行為,2022年9月3日凌晨2時,陳男在龜山區萬壽路一間瓦斯行前點火燒雨衣,濃煙把瓦斯行和鄰近店鋪燻黑,所幸消防人員及時趕抵,沒有釀成重大危害。

陳男2022年10月縱火燒公寓,釀成1死6傷慘案。(資料照)

▲▼陳男2022年10月縱火燒公寓,釀成1死6傷慘案。(資料照)

陳男2022年10月縱火燒公寓,釀成1死6傷慘案。(資料照)

不過同年10月13日凌晨3時許,陳男又在龜山區復興路一段公寓隨手拿機車上的雨衣在樓梯間點燃,火勢向上延燒到2、3、4樓的出租套房,導致6名租客分別被濃煙嗆傷和烈火灼傷,還有一名50多歲印尼籍看護友莉因逃生不及,葬身火場,全案移審後,陳男遭法院裁定羈押。

桃院審酌,陳男雖有中度智能障礙,但他知道放火違法,也知道縱火後果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結果仍持續縱火,考量陳無業,與雙親同住,且有多次縱火紀錄,依放火燒毀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和殺人罪判刑14年,刑後監護5年。

陳上訴,主張自己心智缺陷,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要件(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應判無罪。高院審理認定一審法院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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