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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台中饅頭老店!這4家也檢出甜味劑 新北查獲「過期紅麴粉」罰24萬

生活中心/賴俊佑報導

食藥署本次稽查全台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共有5家檢出不得檢出的甜味劑。(圖/台中市衛生局提供)

▲食藥署本次稽查全台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共有5家檢出不得檢出的甜味劑。(圖/台中市衛生局提供)

食藥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3年度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稽查專案」,於1月至2月查核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113家,其中新北一間食品公司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原料2包、共1.385公斤,裁罰24萬元,另外,除了台中一家40年饅頭老店黑糖饅頭檢出甜味劑,還有彰化縣2家食品廠、新竹1家饅頭店和台南1家饅頭店皆檢出不得檢出的甜味劑,各裁處3萬元。

食藥署說明,本次查核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113家,部分食品業者登錄資訊、GHP及通訊交易定型化契約之規定記載商品資訊未臻完善,經衛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後均已複查合格。

有5家查有食品標示不符規定,累計裁罰18萬元;抽驗229件成品,共7件不合格,其中1件麻糬檢出防腐劑超出使用限量、5件饅頭包子檢出甜味劑或防腐劑,1件食品微生物複抽驗不合格,累計裁罰16萬元;1家業者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原料,裁罰24萬元;2家未投保產品責任險,累計裁罰6萬元。

查核中式炊蒸食品販賣業42家,部分業者食品業者登錄資訊、GHP及保存來源文件有缺失,經限期改正後均已複查合格;有1家查有食品標示不符規定,裁罰3萬元;抽驗82件成品,皆符合規定。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GHP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則違反食安法第8條或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販賣之食品如不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則違反食安法第17條,可依同法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食品添加物使用或產品外包裝標示與規定不符,則違反食安法第18條或第22條,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新北一家食品廠查獲「過期紅麴粉」,遭罰24萬。(圖/食藥署 提供)

▲新北一家食品廠查獲「過期紅麴粉」,遭罰24萬。(圖/食藥署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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