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姓男子疑不滿3歲的兒子尚未戒尿布,持不明線繩綑綁兒子的生殖器致瘀傷、腫漲,至今否認犯行。一、二審均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2年6月徒刑,日前遭駁回上訴定讞。
▲父親不滿小孩3歲還要包尿布,拿繩子綁住兒子生殖器,導致受傷。(示意圖/資料照)
判決指出,莊男於民國109年間離婚後,與3歲兒子同住於高雄市前鎮區,於不詳時間以不明線繩綑綁兒子的生殖器一段時間後才鬆綁,導致兒子受有腫脹、瘀傷等傷害。
莊男兒子的幼兒園老師於民國109年4月20日中午,替幼兒換尿布時察覺孩子的生殖器有不明傷痕,隨即通報高雄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督導等人到場後把孩子送醫驗傷,全案曝光。
此外,莊男另被查出於108年底毆打當時尚有婚姻關係的前妻,前妻聲請保護令獲准後,莊男多次違反保護令,且未出席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安排的處遇計畫。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莊男兒子的老師證稱,孩子仍須包尿布上學,無法自己上廁所;莊男前妻證稱,莊男曾表示尿布用完就不要再買了;莊男否認傷害兒子犯行,辯稱是案發當下其他在場的友人所為,但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認定,莊男犯罪事證明確,犯刑法傷害罪、家庭暴力防護法違反保護令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一審審酌莊男手段殘暴且極危險,雖未造成重傷,但孩子傷勢也尚未完全復原,所為實不可取,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與前妻達成和解,難認其對自身行為有何反省、後悔之意,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
莊男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仍維持原判。莊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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