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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讀要回!北市提「離線權」護勞工 雇主下班傳訊算加班「以分鐘計費」

記者程正邦/台北報導

雇主在下班時間傳訊息交辦工作,只要勞工提出「已讀訊息」截圖當證據,就可以要求加班費。(圖/Pexels)

▲雇主在下班時間傳訊息交辦工作,只要勞工提出「已讀訊息」截圖當證據,就可以要求加班費。(圖/Pexels)

現代通訊軟體普及,成為勞資雙方溝通業務的工具,許多員工抱怨下班還接到老闆交辦工作的訊息,由於「離線權」目前沒有母法,台北市勞動局訂出「台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只要勞工提出「已讀訊息」截圖當證據,就可以要求老闆給加班費。

勞動局長高寶華今天(26日)表示,離線權是台北市全國首創,勞動局曾到德國了解離線權的做法,訂出一個行政指導原則,只要上司在下班時間傳訊息交辦工作,雖然訊息寫明天早上再處理,但「應該就算加班,不能說『我沒有叫你看』,但勞工就是會看」,至於罰則部份,高寶華說,由於離線權目前沒有母法,所以沒有罰則,會依照其他法律,比如《勞基法》開罰。

北市勞動局參考德國「離線權」作法,首創「台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圖/Pexels)

▲北市勞動局參考德國「離線權」作法,首創「台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圖/Pexels)

但依法行政,勞工要提出證明自己有看雇主的訊息。勞動局勞動基準科長洪三凱表示,加班是員工要提供勞務,「已讀不回就表示沒有想要服勞務的意思」。加班時間原則上沒有約定的話,會以「分鐘」來計費,訊息截圖可以看到收到時間,作業、規劃、完成,然後再回覆給老闆,這個時間點就很明確,就是出勤紀錄。

不過洪三凱坦言,「台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去年3月訂出至今,尚未有勞資糾紛引用此原則處理,「比較算是勸導性質,提醒雇主下班後就不要再打擾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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