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不滿鄰居從背後做出幹拐子的動作,法院認為無恐嚇犯意,獲判無罪。(示意圖/PIXABAY)
屏東黃姓男子與鄰居蔡姓女子,因停車問題關係不睦;某天蔡女經過黃男住處時,黃看對方經過,遠離後,做出「幹拐子」的動作,事後對方看監視器發現提告。一審法官認為,黃男舉動是戲謔或發洩不滿,不構成恐嚇,判他無罪。檢方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黃男看對方遠離,才做出肘撞擊的假動作,沒聲響也沒引起注意,沒有恐嚇犯意,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屏東黃男與鄰居蔡女,因停車問題起糾紛,關係不睦,2021年底,蔡的姊姊經過黃男的住處時,黃竟從後方,作勢以右手試圖肘撞擊對方,嚇到蔡女,便提告。
蔡女指證對方犯行,更提供監視器畫面;偵訊時,黃男否認犯行,還說做動作的不是他,且就算是他,對方已經走遠,才做動作,沒有恐嚇危害的犯意,此外,對方當時也沒察覺動作,而是回去看監視器才發現,認為沒有動作沒惡害。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黃男舉動是戲謔或發洩不滿,並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認為證據不足,判黃無罪。
事後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二度勘驗影像,認為黃男始終雙手抱胸,直到蔡女與姊姊經過之後,黃目視對方遠離,才做出肘撞擊的假動作,且幅度不大,也沒發出聲響;此外,偵訊時,蔡女也表明,當下沒看到對方作勢攻擊,難認具有恐嚇危害安全的犯意,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