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從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等本身。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之權益。
▲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行政院提供)
財政部說明,為更符合行政法上義務之事責一致原則,疏緩辦理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作業負荷,並使稽徵機關得視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該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等本身。
二、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
三、修正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憑單處罰,由現行按給付金額或扣繳稅額之「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於上、下限金額內處罰,改為可視其「違章情節」於所訂之上、下限金額內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