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屏東報導
▲屏東地方法院。(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國產署屏東辦事處蘇姓男技術員過去承辦小鈴(化名)承購屏東國有土地的申請,事後女方指控對方是因拒絕去旅館的要求,才會申購不成。蘇男提告妨害名譽自清,雖小鈴遭法院判拘役,但這把火也燒到自己,法官告誡,蘇男約對方晚上碰面,還穿背心內衣及短褲赴約,不免使異性主觀上產生與性有關的聯想,與女方互動脫序不當行為。
判決指出,小鈴想承購位於屏東的一處國有土地,向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辦理申購事宜,當時由屏東辦事處聘僱的蘇姓男技術員承辦,後來購買土地未成,她便在2023年2月22日,手舉書寫布條指控「依法買國有土地公文都下來了大嫂也買到了、當事人卻被要求去旅館不從就損害其權益。蘇男出來面對、國家不能有這樣的公務人員。」
因指控內容指摘、傳述蘇男拒絕去旅館的要求,才導致無法購得土地,引起蘇男不滿提告。審理時,小鈴坦承有舉布條,但否認加重誹謗,更強調「這是事實」。
經調查,小鈴未能購得土地,並不是因為拒絕蘇男去旅館造成,也與蘇無關,因此她的舉動確實有造成對方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受損。
但財產署政風室調查,小鈴申購土地時,曾在晚間與蘇男碰面,還曾在出差期間,送女方高梁酒。當時小鈴指稱,蘇男在飯店只穿四腳褲跟她碰面,甚至指出手臂有拳頭大小黑色胎記,上面長滿了毛。但蘇男反駁,說小鈴經常打過來問他在哪,才照實回答投宿在恆春工商會館,沒其他意思。
雖小鈴被屏東地方法院依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但法官認為,蘇男無正當理由,告知小鈴出差時下榻的旅館,等脫序情節。
地院認為,蘇男明知對方是異性,因公務認識,又非熟識的友人,且承辦案件更應該保持中立,卻一般公務員,並不會與當事人約晚上飯店見面,更何況是穿背心內衣及短褲,此等誇張行徑,不免使異性主觀上產生與性有關的聯想,及心理不舒服的感受。
法官告誡,蘇男當時具公務員身分,承辦小鈴申購國有土地案件,涉國有財產利益分配,依行政程序法不得與對方有公務以外的不當接觸,他脫序不當行為,有礙於國家機關公務員依法行政的廉潔形象,顯與公共利益有關,並非純屬私人而不得受公評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