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冒母名貸款豐胸。(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4寶媽陳姓女子偽造母親簽名、借貸付豐胸手術費35萬,母收催繳單察覺有異報警才知女兒行徑,雖要撤回告訴,但偽造私文書屬非告訴乃論罪,法院判陳女1年10月、緩刑4年。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陳女於民國109年到整形診所準備進行豐胸手術,因無力支付新台幣35萬元手術費,於是在9月、10月偽造母親簽名向2家貸款公司分別核貸20萬、15萬元,撥付給診所。
陳女母親收到催繳單後報警,經檢警偵辦才得知犯案人是自己女兒,她於偵查中表達要撤回告訴,並向法官表示已原諒女兒,因女兒不懂事、所生孩子還小,希望法院給女兒機會。
法官審酌陳女曾因詐欺案件被判拘役40日,緩刑2年,109年6月緩刑期滿,3個月後卻再犯案,考量陳女已清償貸款金額,徵得告訴人原諒,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依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7月,應執行1年10月、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彰化8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