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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推「打詐新四法」 制定鼓勵窩裡反條款、加重刑責納「三振條款」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9)通過集結跨部會研擬的「打詐新四法」,強化執法機關針對科技犯罪偵查能量,同時加重罰則,如高額詐欺提高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2分之1,同時設有窩裡反條款,犯罪者自首後若協助追查,並引入「三振條款」,犯三次不得假釋。同時,未來執法人員使用新科技設備將有法源依據,可利用GPS定位追蹤、M化車定位、使用熱顯像儀,給予執法單位追查三利器。

行政院會今(9)通過集結跨部會研擬的「打詐新四法」,行政院長陳建仁(左二)並出席院會後記者會。(圖/行政院提供)行政院院會今日討論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法務部分別擬具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併稱「打詐新4法」,期透過跨部會、跨層級、跨領域,以及結合私部門資源齊心打擊詐騙

▲行政院會今(9)通過集結跨部會研擬的「打詐新四法」,行政院長陳建仁(左二)並出席院會後記者會。(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院會今日討論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法務部分別擬具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併稱「打詐新4法」,期透過跨部會、跨層級、跨領域,以及結合私部門資源齊心打擊詐騙。

在加重罰則方面,高額詐欺害同一被害人財損達1000萬元,將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人以上共犯詐欺犯罪,並結合假冒公務員、利用廣播網路管道散布、透過深度偽造、在境外架設詐欺機房對境內民眾犯罪等特殊犯罪手段,對民眾危害性甚高,依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以嚴懲詐欺犯罪並保障人民財產。

同時引入「窩裡反條款」,詐欺犯罪成員若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罪所用的物品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澈底斷絕犯罪誘因;並設計「三振條款」,提高詐欺犯罪者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3分之2,累犯提高為4分之3,三犯一律不得假釋。

另外,在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部分,強化現行「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功能,兼具報案、諮詢及轉介服務,若詐欺被害人有身心受害情形,可透過諮詢專線轉介相關機關協助。執法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協助。

對於同一詐欺事件被害人,放寬民事訴訟選定當事人限制,使詐欺犯罪被害人可透過選定當事人程序,由其中部分被害人代表向被告提請訴訟追償,並減輕相關民事訴訟費用負擔;也明定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或審判中運用調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被害人賠償,作為量刑及上訴和考量,積極填補被害人損害。

為因應新興科技及網路犯罪興起,法務部表示,在《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規範了GPS定位追蹤、M化車掌握手機所在地點、熱顯像儀對室內調查等科技偵查手法;未來將可利用GPS定位了解車手領款後去向,進一步得知贓款流向;M化車則可定位機房位置;而使用熱顯像儀對室內調查,且除能知道內部情況外,還可在有囚禁被害人時,探知被害人被藏匿的位置、攻堅前了解嫌犯人數等,均是打擊犯罪的利器。

至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增訂保存網路流量紀錄,溯源追查資安及詐欺犯罪,法務部說明,電信事業留存網路連線封包流量紀錄,即類似網路「通信紀錄」,例如IP位址、連線時間、基地台位址、通訊埠(Port)、連線用量、協定等不涉通訊內容之資料,就可藉由分析數位足跡,溯源及反求犯嫌真正IP及身分,甚至發現潛在受害者以提早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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