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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代辦「福馬同城通卡」 陸委會:恐違法已勸說

對岸發行「福馬同城通」卡供馬祖居民使用,連江縣政府協助宣傳、代辦。陸委會今(9)日表示,連江縣府若送交民眾個資給對岸,涉及違反兩岸條例「合作行為」;縣府經勸說後未配合代辦、代收。

陸委會今日表示,連江縣府若送交民眾個資給對岸,涉及違反兩岸條例「合作行為」。(圖/翻攝自王忠銘臉書)

▲陸委會今日表示,連江縣府若送交民眾個資給對岸,涉及違反兩岸條例「合作行為」。(圖/翻攝自王忠銘臉書)

中國大陸福建省政府主辦「福馬同城通」卡,卡內預先儲值人民幣300元(約新台幣1346元),提供馬祖居民在福州交通使用,另還可享有飯店住宿等指定優惠。連江縣政府協助代辦,在各鄉公所櫃台開放民眾提交資料、由交通旅遊局彙整,請陸方製作卡片。

大陸委會員(陸委會)9日下午舉行例行記者會,副主委兼發言人詹志宏於會上表示,連江縣政府接到對岸委託代辦「福馬同城通」卡,當時連江縣政府有聯繫陸委會,表達是否違法的疑慮。

詹志宏強調,倘若協助代辦、交付民眾個人資料(身分證正反影本、台胞證正反影本、大陸手機號碼)給對岸,確實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33條之一的疑慮。

詹志宏指出,彼時明確告知連江縣政府觸法疑慮,勸說不要配合對岸協助代辦、代收民眾申請案件;連江縣政府後來將宣傳內容從官網撤銷,也沒有代辦、代收問題;倘若民眾個人去申請卡片,這是否涉及違反兩岸條例,將有待進一步地釐清。

他表示,連江縣政府有告知僅將卡片大概總數告知對岸,後續情況究竟怎麼樣,還要進一步地了解。

詹志宏提到,假如當初連江縣政府沒有停下來,將民眾個資送交中國大陸的話,很有可能涉及兩岸條例33條之一所提的「合作行為」,鄉公所人員也將被連累,「所以當初我們有勸他們不要輕易地配合對方的要求」。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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