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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1000元要關7.5年!男「帶榔頭」搶檳榔攤 涉攜帶兇器強盜罪遭重判

記者吳泊萱/南投報導

男子持榔頭搶檳榔攤,得手1千元被抓,遭重判7年2月。(示意圖/非新聞所述凶器/資料照)

▲男子持榔頭搶檳榔攤,得手1千元被抓,遭重判7年2月。(示意圖/非新聞所述凶器/資料照)

南投一名郭姓男子,因缺錢花用先是在路邊偷走一輛插著鑰匙的機車後,前往埔里鎮一處檳榔攤,假借買檳榔進入店內,持榔頭敲毀桌上的平板及手機,恐嚇檳榔西施要錢,隨後搶走店內現金1千元,並破壞監視器鏡頭後逃逸,但還是被警方逮個正著。法院審理後,依竊盜罪判郭男3個月徒刑,另郭男持榔頭行搶,涉犯攜帶兇器強盜罪,判7年2月,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發現,郭男於2023年11月21日晚間9時許,先是在埔里鎮北辰街一處路口,偷走一輛插有鑰匙的機車代步,隨後於22日凌晨2時許,前往中山路上一家檳榔攤行搶。

郭男當時穿著兩件式雨衣、頭戴安全帽,假借買檳榔為由進入店內,接著亮出榔頭恐嚇檳榔西施,表示自己的兒子出車禍,要求檳榔西施賠償2千元,並持榔頭敲擊檳榔西施放在桌上的平板、手機,接著搶走店內現金1千元,又敲毀檳榔攤外的監視器後逃離現場。

郭男搶劫得手後,立刻將榔頭、機車及雨衣、安全帽棄置於埔里國中側門附近,並徒步離開,試圖躲避警方追緝,但最後還是被員警逮個正著。

南投地院審理後,針對郭男偷機車代步部分,依竊盜罪嫌判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至於行搶部分,因郭男持有的榔頭,客觀上足以殺傷人之生命、身體,屬於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因此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刑7年2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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