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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兒淪為洩慾工具!無恥獸父每晚進房…輪流對小姊妹上下搓揉至少403次

記者陳弘逸/金門報導

獸父把2個女兒當洩慾工具,遭法院判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Pixabay)

▲獸父把2個女兒當洩慾工具,遭法院判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Pixabay)

居住在金門的大壯(化名),單獨照顧當時年僅13、14歲的2名女兒,但卻在入夜之後,對女兒伸出狼爪,幾乎每晚都會分別對兩人上下其手;這樣的惡行,直到小姊妹出遊向親友傾訴,此事才曝光。檢警追查之下,發現大壯猥褻行為至少403次,犯行長達1年之久,審理期間,女兒也不願原諒父親,地院審理後,將大壯依法判7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住在金門的大壯獨自照顧2名女兒,分別為14歲的玲玲(化名)及13歲的香香(化名),經常趁半夜2人入睡時,偷偷潛入臥房,撫摸女兒的胸部及下體,有時更明目張膽,在女兒念書時伸出狼爪,這件事,直到小姊妹到台灣家族旅遊時,向表姊傾訴,案件才曝光。

檢警追查,才發現獸父的惡行,長達1年之久,以每週3次的頻率,分別對14歲的玲玲及13歲的香香,上下其手,共403次。

法官認為,大壯與2女父女關係,明知身心發展均未成熟,卻為逞一己私慾,罔顧親情倫理多次猥褻兩人,絲毫不尊重兩人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權。此外,姊姊玲玲並不願意原諒父親,妹妹香香選擇遠量,法院衡酌,這一家人家境普通,且每月需支付2萬元扶養費。

地院審理後,將大壯罪刑分論併罰,分別依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共42罪,各處刑6月;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利用權勢猥褻罪,共177罪,各處刑5月;又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處刑6月;再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共183罪。應執行7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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