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潔/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立法院院會24日續審國民黨團、民眾黨團聯手推出的國會改革法案,立法院院長韓國瑜在晚間11時28分宣布休息,歷經3天3夜的表決大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仍未能審議完畢。另外,藐視國會罪增訂刑法專章,以及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改記名投票,在28日院會再戰,預計當天國會五法將闖關三讀。
國會改革五法是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等5法的修法。
▲立法院院會,民進黨團討論事情。(圖/記者楊澍攝影)
《三立新聞網》整理已經二讀重大修正內容:
一、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總統應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應於就職2周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二、藐視國會罪罰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官員對質詢之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
●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經主席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覆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經院會決議,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
●反質詢、拒絕答復、未出席的政府人員,經院會決議,均可移送彈劾或懲戒。官員於立法院受質詢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三、人事同意權記名投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
●立法院依《憲法》規定行使審計長、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人事同意權,改採記名投票表決。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10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覆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10日。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覆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內記載後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國會調查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增第8章 調查權之行使、第45、46、46-1、46-2、47、48、49、50、50-1、50-2、50-3、50-4、50-5、50-6、51、52、5353-1、53-2、53-3條
●立法院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五、國會聽證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增第9章 聽證會之舉行、第59-1、59-2、59-3、59-4、59-5、59-6、59-7、59-8、59-9條。
●立法院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立法院院會,民進黨團抗議。(圖/記者楊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