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採購經理提告要回復原職並按月賠償薪水,好市多則反控他已領走353萬優離金要賠償,最後雙雙被駁回。(資料照/翻攝畫面)
美式賣場好市多薪資優渥、福利又好,再加上每年都由電腦系統進行調薪,讓許多人趨之若鶩,擠破頭都想進去該公司,但其中馬姓採購經理2019年間遭公司以不適任為由開除,但事後卻又提告主張遭公司強迫才會離職,要求要恢復原職,但好市多認為馬姓經理月薪13萬元,且離職後已領走353萬優離金,提告等於毀約,因此也反告馬姓經理還錢,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兩造聲請無理由,訴願均被駁回。
判決指出,馬姓經理2005年間入職並一路晉升到採購經理,月薪13萬元,2019年間,好市多要求馬簽下自願離職書,並在7月2日解聘,拿走門禁卡、識別證後,要求馬姓經理立即離開公司。馬姓經理無法反抗,只能黯然離職,但2年後馬姓經理又主張希望自己有辯解機會,當時沒有經過合法終止勞雇關係,因此提告好市多要求復職,並應賠償離職日起的每月應領薪水。
然而好市多被告上法庭後也反控,當時解雇情形基於對馬姓經理表現不符期待,期間也已多次輔導及調動,但表現依舊沒起色,因此在簽完離職書後再給他353萬離職金,但馬經理要放棄後續的訴訟及請求,如今他卻提告公司,形同違約,因此好市多也反控馬經理要返還353萬8752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馬姓經理簽下自願離職書,等於已接受公司提出的優離條件,且也代表雙方已合意終止勞工契約,若不同意拒簽就可以了;而好市多主張賠付部分,經計算後有資遣費、競業禁止補償金作為依據,因此得出的353萬8752元,若禁止馬的訴訟權利有違公平原則;最後均認為兩造間主張皆無理由,均將訴願駁回。後來雙方不服均上訴到二審,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均認為一審見解無誤,再次將兩造訴願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