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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監察院:部分條文涉違反權力分立

記者高逸帆/台北報導

監察院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已涉違反權力分立(資料照)

▲監察院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已涉違反權力分立(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聯手推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不過遭外界批評為國會擴權法,且場外有破萬人抗議。對此,監察院發表3點聲明指出,第一,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第二,立法院調查權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不應互相妨害;第三,監察院調查中案件,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之對象。監察院強調,該部分條文已涉違反權力分立。

監察院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後發表聲明指出,立法院職權各界本應尊重,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未能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程序也未臻完備,已涉違反權力分立。

監察院表示,第一,「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監察院說明,我國目前是五權憲政體制,有別於國外三權分立,五院依憲法各司職權,未來我國是否朝三權分立發展,監察院都予以尊重,不過在未修憲前,各院均仍應尊重五權憲政的體制。

監察院說,立法院調查權與國外三權分立的國會調查權,顯然不同,監察院雖已非民意機關,惟彈劾、糾舉、糾正及依《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司法院(下同)釋字第325號等解釋意旨,足資參照。

第二,「立法院調查權係為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之輔助性權力,本應受有限制,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有別,不應重疊,更不應互相影響或妨害。」

監察院表示,立法院調查權依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是為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的輔助性權力,本應受有限制,且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之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有別,不應重疊,立法、司法和監察調查權的行使過程,也不應互相影響或妨害,及造成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無所適從之情事,而影響五權憲法體制之運作。

不過,監察院指出,審視剛表決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已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無法接受,各界也應審慎嚴肅以對。

第三,「監察院調查中案件,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之對象。」監察院說,依釋字第729號等解釋意旨,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同理證之,如法院審判中案件及監察院調查中案件,自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之對象。

監察院表示,自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至今,已收受人民陳情書狀超過5萬6000餘件,提出900多案的調查報告,提案糾彈近150人,在在凸顯監察權既往在監察院有效行使的價值與重要性。固然我國憲法迭經增修,憲法所設計的權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仍始終維持不變,五院同為憲政機關應依循憲政慣例,相互尊重,任何憲政機關職權行使尤應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始為國人期待的民主法治國家之正軌。

#立法院大亂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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