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張員朝林姓男子駕駛的轎車開槍。(圖/資料畫面)
新北市中和中原派出所警員張伯雍被控在追緝一懸掛偽造車牌的自小客車時,自車後方開槍,造成車上鍾姓乘客頭部中彈,送醫搶救不治。新北地檢署認為張員開槍有違比例原則,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不過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張員無罪,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維持無罪判決。仍可上訴。
根據起訴,2022年3月10日晚間10點多,林姓男子無照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賓士轎車,車上載著女友和2名男性友人,其中鍾姓男子坐在後座。行經中和區中正路、錦和路口時,被警員張伯雍發現可疑,因為林男等人乘坐的轎車,左側有明顯撞擊痕跡,以警用電腦查車牌也發現車牌是偽造的,因此先鳴笛示意停車,但林男不僅不停且踩油門加速逃逸,雙方大馬路上展開追逐,險象環生。
張員為了制止林男危險駕駛,在雙方行駛到中正路、景平路口時,張員朝沒打方向燈卻闖紅燈右轉的林男轎車開3槍,造成坐在後座的鍾姓男子頭部中彈,送醫搶救後仍傷重不治。檢察官偵辦後,認為張員涉犯刑法過之致死罪,依法起訴。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張員無罪。檢方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林男在人車密集路段高速繞行危險駕駛,對往來行人之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之事實,經相關證人證述明確,亦經勘驗警用行車紀錄器後確認無誤。張員為制止林男繼續危險駕駛,朝林男車子開槍射擊,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
另依現場勘驗報告等資料顯示,張員射擊的目標是車子輪胎,且在車子行進中,以邊跑邊開槍方式射擊,固然較不穩定,但仍是張員衡量當時情況的急迫性、可能造成之危害的嚴重性,而不得不為,縱使不慎打中後擋風玻璃右側,亦不能以此便認定張員有逾越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又張員開槍子彈打中後擋風玻璃右側,雖可能有危及車內乘客的風險,但並非張員當下所能預見,林男當時高速危險駕駛,張員避開車內乘客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已善盡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的應注意義務,難認有積極事證證明張員違反規定,維持原審無罪判決,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