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鍾昀軒/台北報導
▲炎亞綸涉犯3罪,其中1罪不得易科罰金,均緩刑3年。(圖/翻攝畫面)
藝人炎亞綸(吳秉孺)遭到網紅耀樂指控持有兩人的私密片,兩人歷經4次開庭,於3月開庭時調解成功。今(30日)士林地院宣判結果,炎亞綸涉犯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等3罪,其中2罪應執行7個月,可易科罰金,另1罪不得易科罰金,若炎亞綸並未達成和耀樂的和解條件,將入監服刑4個月。
今(30日)上午11時士林地院宣判,炎亞綸涉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另成年人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處有期徒刑4月,又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可易科罰金,均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
▲炎亞綸若未履行和耀樂的和解條件,將入獄4個月。(圖/翻攝畫面)
士林地院考量,炎亞綸為初次犯罪,犯案後已坦承犯行且犯後態度良好無再犯之虞,因此給予緩刑宣告,並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不過,為了保障耀樂的權益,若炎亞綸並未履行賠償之承諾,炎亞綸將被撤銷緩刑宣告,屆時將入監4個月。
另一名被告陳男為炎亞綸的友人,2016年透過推特下載炎亞綸和耀樂的私密片,自2023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公布後,仍無故持有影像,甚至在2018年時使用通訊軟體將該影片傳給炎亞綸觀看。被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不予緩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