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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立光侵權案!德商負責人批台灣司法機關藏卷宗 台中地檢署千字回應

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大立光侵權案,德商負責人Olaf Munkelt跨海出庭指控司法單位藏卷宗。(圖/翻攝畫面)

▲大立光侵權案,德商負責人Olaf Munkelt跨海出庭指控司法單位藏卷宗。(圖/翻攝畫面)

大立光遭控侵害德商MVTec光學軟體「HALCON」著作權一案,今日(31日)於台中地院首度開庭,德商負責人親自到場出庭,列出3點質疑指控台灣司法機關藏卷宗,全案就像「家裡遭小偷,還不能知道被偷多少東西」。對此,台中地檢署發布千字文嚴正澄清,強調是為了保護雙方營業秘密,並非不公開卷宗,對於德商誤解深表遺憾。

台中地檢發布千字文,針對德商指控3項疑點說明,強調絕無藏卷宗一事,案件偵查終結後,已將全數卷證併送法院審理。且本案經檢察官傳訊相關當事人及證人偵訊、進行勘驗及搜索等偵查作為,並依雙方當事人之意願,安排進行調解,後續雙方調解不成立,於是在今年4月19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同時即將所有卷證併送法院進行審理程序,且法院審理中,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可依法向法院聲請閱覽卷宗。

另外,本案起訴書就有關告訴人與被告雙方營業秘密部分,以「去識別化」處理,是依法辦理並兼顧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本案為以非法重製而侵害著作權法案件,侵害過程可能涉及雙方有關產能及產品售價等營業秘密,本署檢察官經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及營業秘密法之精神,就起訴書所載告訴人及被告雙方之營業秘密均一併以去識別方式處理。

如被告方之被訴侵權數量、金額及告訴人方之產品價格均以代號呈現,已平等兼顧保護雙方營業秘密,避免被告及告訴人雙方公司之營業秘密,因起訴書未加保護措施之記載而被迫全面公開。

台中地檢署強調,本件起訴書中所載之相關代號之具體數據,均已附於卷內並全數檢送院方審理。因此德商負責人聲明內容,未讓真相完整呈現或刻意去保護加害人以及享受犯罪成果等內容,屬於誤會及誤解。

台中地檢署表示,本署檢察官承辦本件重大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一貫秉持嚴守法定程序及中立地位之審慎態度,積極蒐證,穩健偵查,公正起訴,現亦積極於法院審理程序實施公訴中。

本署呼籲本案應回歸訴訟本質,還給法院獨立不受干擾之審判空間,以真正尊重並維護審判獨立之先進國家普世價值。若告訴人方確有前開媒體所述聲明,實對我國法制面及本署偵訴團隊之嚴重誤解,本署嚴正表達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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