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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回來了?37藍委提案救「救國團」:改附隨組織定義並溯及既往

記者劉宇鈞/台北報導

37名藍委近期連署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試圖幫救國團等曾經被認定是不當黨產的組織解套。(圖/資料照)

▲37名藍委近期連署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試圖幫救國團等曾經被認定是不當黨產的組織解套。(圖/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游顥、徐巧芯等37名藍委近期連署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除了要修法把「曾隸屬於國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移除附隨組織定義外,該草案更溯及到條例公布施行日起,試圖幫救國團等曾經被認定是不當黨產的組織解套。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2018年時將救國團認定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救國團超過16億的總資產同時被要求返還國有,救國團不服展開訴訟但在去年1月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根據立法院關係文書公告,國民黨立委游顥等37位藍委提案修《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該案由指出,鑑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實施情形,致生行政機關不當擴權,嚴重侵害公益團體(如:救國團)權益,除妨礙其正常運作,亦損及社會和諧,顯偏離初始立法目的,為促進民主政治良性發展,保障人民依法享有之憲法基本權,故此,爱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四條修法內容的說明提到,現行條文第二款規定以「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定義附隨組織,雖與法明確性原則無違,惟僅因政黨得實質控制其他團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時,該團體即可能被認定為附隨組織,範圍失之過寬,爱將現行規定修正為政黨應同時實質控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方為附隨組織。又國家與政黨不同、本條例規能目的在於促進政黨公平競爭,就政黨附隨組織之定義,應限於由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不應包含曾隸屬於國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而有關於第三十四條部分,原規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自公佈日實施,提案內容則新增「溯自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適用」,此溯及既往但書等同變相幫救國團等曾經被認定是不當黨產的組織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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