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林母提出4000多萬國賠,但二審合議庭認為請求無理判她敗訴。(資料照/翻攝畫面)
台南永康區中華路與中山南路口2020年間發生一起死亡車禍,林姓騎士當時在行經該處時,與一輛鳴笛中的警方巡邏車發生車禍,林男雖撿回一命卻從此成為植物人,單親的林母提出4000萬國賠,一審時已敗訴,二審時台南高分院仍認林男當時發現巡邏車要按規定停讓,因此將林母訴願駁回。
林母主張,楊姓員警2020年6月12日上午9點多,駕駛巡邏車行經中華路往北經過中山南路口時,應該注意車前狀況後再直行,但在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下,貿然左轉中山南路,與騎機車的兒子發生碰撞,導致人車倒地受傷,出現右側硬腦膜下出血併腦水腫、顱內膿瘍及中樞神經感染、左側股骨幹骨折、左側第一肋骨骨折併氣胸、脾臟撕裂傷、急性呼吸衰竭併呼吸器依賴狀態、腸道穿孔併腹腔內感染、門齒斷裂等,傷勢相當嚴重。
林母認為,楊員因行使公權力,因過失導致兒子受傷,因此求償醫療費用231萬多元、看護費1888萬多元、醫療及生活用品費用等963萬多元、勞動能力減損640萬多元、交通費2萬多元、精神慰撫金300萬元等,總計4026萬多元;但永康分局則主張,車禍發生原因是林男到該路口未依規定減速,且聽到鳴笛警車也沒有依規定避讓,還強行通過導致車禍發生,再者,楊員已盡到注意義務。
合議庭也說,這起車禍經過鑑定後,確認車禍原因為「如警備車為執行緊急任務,則林駕駛機車,聞警備車警號,未避讓警備車先行,為肇事原因;楊無肇事因素」,且與現場跡證符合,再者,經過覆議後也再度確認,應可採信;另勘驗現場監視影像、行車紀錄器後,也與3名目擊證人的陳述相符。
因此合議庭結論,楊員應執行緊急任務發生車禍,但根據各項事證後確認無過失,也無不法行為,無法構成國賠要件,因此林母提國賠部分沒有理由,將訴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