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情侶分手,男方為索討高價筆電,告前女友獲賠。(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高雄汪姓男子與徐姓女友交往時,曾借要價7萬4600元筆電給對方使用,兩人分手後,清算財產,汪男向女方索討筆電,徐女弄丟筆電也無法返還,男方一氣之下告上法院,向對方索賠近5萬元。但徐女抗辯是贈與非借用,不過法院勘驗雙方對話,她提及「如果真的在我這,我一定會還給你」等語,打臉她的說詞,判賠1萬8650元。
汪男2013年5月花7萬4600元購買台灣知名客製化筆電,2017年跟徐女交往時,把筆電借給對方使用,不過徐女卻把電腦借給她的哥哥使用,2019年兩人分手,雙方清算東西,汪男才因沒拿回該筆電,向前女友索討。
因索討未果,女方還聲稱該電腦已不知去向,汪男提民事告訴,必依照該筆電耐用年數估算,要對方賠償4萬9168元。
徐女抗辯,當初是贈送電腦而非借用,交往期間也沒要電腦,分手時沒有清算交往時的物品,是分手後才改口沒有要送、要求返還,且時間久遠,電腦已經不見,加上使用多年,頂多賠6000元。
法院勘驗雙方對話紀錄,當時徐女說「你的電腦我該怎麼給你」,還說「我一直忘記帶電腦」;幾天後,再度汪男問及筆電,徐女雖回應「如果真的在我這,我一定會還給你」,兩天後又說,「我知道電腦在哪裡了,被我哥哥拿走,他現在找不到」。
透過對話可知,當初電腦是「借用」而非「贈送」,且徐女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因此認定有返還責任,不過法官估算,該電腦折舊後殘值約為1萬8650元,因此判徐女敗訴,須賠償此金額,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