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屏東報導
▲恆春古城,環城步道。(示意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屏東恆春鎮一名男子前年在恆春鎮環城步道散步時,因地磚突起,跌倒送醫不治;家屬提告國賠,請求屏東縣政府及恆春鎮公所賠償128多萬;縣府及公所互踢皮球,經法院審理,認定權責單位為鎮公所,另審酌死者及家屬的經濟狀況認請求有據,判鎮公所賠償死者家屬,全案可上訴。
死者家屬主張,父親2022年在恆春鎮環城步道散步時,因地磚突起,未設置任何警告標示,造成他絆倒受傷,送醫搶救不治;認屏東縣政府及恆春鎮公所,未盡維護管理之責,提告求償醫療費、喪葬費及慰撫金共128萬1919元。
恆春鎮公所認為,恆春古城環城步道,屬文化古蹟,管理者為屏東縣政府,因此賠償,於法無據,此外對方提出的照片,只有跌倒時的狀況,監視器只拍到人倒地,無法證明是路面不平所致。
此外,公所依據,死者就醫診斷記錄,他生前罹患肺炎及急性呼吸衰竭,無法排除係因醫療過程其他因素或感染新冠肺炎所致,難認他跌倒與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縣府則主張,該路段依屏縣道管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管理機關為恆春鎮公所,並依據事故當時照片,人行道突起狀況,可能是旁邊路樹的樹根造成,並非管理維護有欠缺,且當天天候、照明及視線良好,跌倒屬意外,造成死亡與步道管理維護,沒因果關係。
檢方會同法醫相驗,認死者因跌倒、意外造成高位頸椎骨折導致神經性休克死亡,死亡方式為意外,並非肺炎所致。
法院依據國土測繪雲網站航照地籍圖、地籍圖謄本、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等證據,認定該步道屬屬屏縣道管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市區道路之附屬設施,雖縣府為主管機關,不過管理單位為恆春鎮公所,應由鎮公所負責修築、改善及養護計畫之擬訂、執行暨管理。
法官審酌,死者學歷、收入6.5萬,且下有共有房、地各1筆;另死者家屬的收入及經濟狀況,認請求賠償金,尚屬相當,應予准許,因此判鎮公所應賠128萬1919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