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高雄報導
▲ 華航一名張姓空姐因為懷孕想轉任地勤,因為沒有職缺而被要求留職停薪,因留下「但書」追回45萬薪。(圖/翻攝畫面)
中華航空一名張姓空姐於1998年入職,2020年因懷孕申請轉任地勤,但卻以沒有職缺為由,要求留職停薪;張女留停期滿後,又被要求繼續留停,復職後也僅獲得行政職;張女不滿領不到全額薪資,提告向華航索討短少薪資、非財產損失。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女當時在留職停薪申請書上註明一事,判華航應給付張女45萬餘元。
判決指出,張女在華航工作滿22年後發現懷孕,而向公司申請轉任地勤,但公司當時並無缺額,因此請她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滿一年後,張女申請復職,但因為疫情未趨緩,只能繼續申請留停;同年底再申請復職,隔年2月又遇復職訓練課程取消,8月終於完成復職訓恢復空勤資格。
張女恢復空勤資格後,華航卻僅給她行政職,沒有飛行加給,連請生理假也被扣薪,各種不滿下,讓她決定提告向公司索取復職應領薪資、非財產損失共185萬餘元。華航主張,高雄國際機場2020年3月幾乎因爲新冠疫情停擺,並在張女同意下辦理留停,且依規定張女懷孕須停止空勤任務,但她並未立即告知,當時根本沒有地勤缺,並非歧視懷孕婦女。
案件進入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法官發現張女當時在留停申請書有寫下但書,「申請因孕留職停薪非本人意願,如有職缺應通知本人」;因而認定公司請張女留停,協議應為當時的無薪假,根據規定,無薪假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張女於這段期間應可請領每月2萬3800元至2萬5250元不等薪資。
至於復職後給予行政職而無法領取飛行加給部分,法官認為,有飛行才有加給,並非每月固定有60小時加給,另外,張女提出之非財產損失部分亦遭駁回;法官判華航應給付張女,留停至上班為止,一共18個月的基本薪資及1個月獎金共5萬5664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