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彭淇昀報導
為了幫助弱勢單親家庭減輕養育負擔,高雄市政府推出「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只要符合資格條件,每個月最高可領2661元,且可以持續領到孩子18歲。
▲高雄市推出「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每月最高可領2661元,且可以持續領到孩子18歲。(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高雄市政府說明,弱勢單親家庭父或母監護一名子女,其子女未滿15歲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2661元;其子女為15歲以上未滿18歲且仍就學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2313元。
弱勢單親家庭父或母監護2名以上子女,其子女為未滿18歲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313元;但其子女為15歲以上未滿18歲者,應持續就學始得補助。
此外,補助將於子女年滿18歲時自動取消。補助期間如因戶籍遷離本市、監護人再婚、未獨力扶養等狀況,不符補助資格者,取消本項補助。
「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滿半年以上,並由父或母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動產(含存款投資等)1戶4口之內未超過12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配偶死亡。
二、父母離婚,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三、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
四、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五、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六、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八、單身收養子女。
申請文件時,請記得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檢附離婚協議書或判決、子女之學生證影本、外籍父母之戶籍及財稅資料、勞保加退保明細及相關就業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或嚴重傷病診斷證明書等其他符合資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