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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批NCC撇清責任 韓國瑜喊話主秘:深呼吸!勇敢說出來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黨團協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 黨團協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11日)黨團協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對於民進黨團將該草案主觀要件上的故意及過失,動議改為明知,通傳會主秘黃文哲表態贊同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提出「明知改成知悉」,也就是未來主管機關只要證明業者知悉,那就要擔負責任,但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卻認為,NCC想減輕負擔,試圖撇清責任推給業者。面對與民進黨不同意見,在黃文哲發言前,立法院長韓國瑜緩和打氣說「深呼吸、勇敢講出來」。

行政院提出「打詐新四法」,除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外,還有「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三大配套修法。打詐專法由內政部主責,明定金融、電信、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等業者的防詐責任。

初審條文明定,若電信業者違反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義務、限制或停止提供用戶電信服務,受理曾受停話、斷話用戶申請號碼或電信服務數量限制等義務,可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最重可處1000萬元。

針對該條文修正草案第二款部分,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提及,主觀要件上與其他各款做了差別處理,主觀要件上只要求明知而非知悉,但到明知就要有「確定故意」,一般在主觀要件上界定知悉到未必故意就可以了,如果要求主管機關進行裁罰,拉到主管機關裁罰舉證責任必須要證明電信業者明知程度,這樣區別對待實質理由與正當性,以及主管機關加上此要件,是否會出現困難?應請NCC表示一下。

對此,民進黨立委沈伯洋也問「那看主管機關認為哪種是比較合乎現在執法狀況?」通傳會主秘黃文哲回應「原來條文是包含故意及過失,現在動議改成明知,明知只限於直接故意,但由主管機關證明直接故意,在行政責任上給主管機關負擔太大,所以基本上我同意黃委員改知悉,未來主管機關只要證明業者知悉,那就要擔負責任。」

而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現在有知悉、明知、故意,大家都很清楚,假如是明知就沒有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很多法案裡面都是寫明知,在立法上都碰過,請法務部表達意見。」

法務部回應,「按照行政法是只處罰故意過失,若法條未寫故意過失,那違反法條就是既處罰故意也處罰過失,但立法可以限於直接故意、排除間接故意,也可以排除過失都可以,這是立法的選擇。行政法法條上有規定明知也很多,但這涉及到執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舉證責任問題,當限於明知的時候,裁罰範圍就變小,舉證責任就加強。若降一格,限於故意就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未必故意都可以,不包括過失,如果不寫就包括故意與過失都要裁罰。」

柯建銘續指,「NCC把不利歸咎於業者最簡單,就是這種心態,打詐是國家團隊多少法一起在弄,他想減輕負擔,剛剛講沒問題,現在又要改知悉,NCC到底要做事還是不要做事?你這樣撇清所有責任,把事情都推給他們就好,心態可議,不要兩邊人做來做去,搞不清楚在想什麼!你把不利全都歸責到電信業者,你們都沒有事?法務部大家都很認真做事,你是國家隊,你是站著看的!」

此時,韓國瑜要黃文哲「深呼吸、勇敢講出來」,柯建銘又批「怎麼有這種人啊!剛剛說可以現在馬上就......」黃文哲則解釋「通傳會每個月三個局處大概有200多人,每月有十幾批人在查核電信通路,最近內部有在考慮是否要將查核的結果對外公布,讓業者有所警惕,因為我們發現,某些特定地區冒名頂替量有異常。通傳會在有限人力之下負責通訊傳播業務,是非常辛苦的,要跟總召報告真的很辛苦,且一般行政法內,不會將構成要件部分加上主觀構成要件。假設要改故意或明知,未來查緝動作也不會停止,會盡量做到立法者要求的程度。」

韓國瑜聽完回應「這是武大郎放風箏!光看風箏那手在哪裡?你到底答案是什麼我還是聽不懂,你到底結論是什麼?」黃文哲回應,「直接故意要負責,未必故意在證明程度上主管機關不會那麼吃力,只要能知道有知悉會比較好,這件可能就要跟柯總召抱歉了。」韓國瑜則說,「沒關係,你勇敢說出來,我們都在討論。」最後經黨團協商後達成共識改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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