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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可免65歲強制退休!立法院三讀《勞基法》修正 勞雇經協商可延後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勞基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案。(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勞基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案。(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勞基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案,明定雇主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另外雇主對於所雇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基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2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等18人以及國民黨團提案指出,有鑑於台灣缺工危機蔓延,少子化又導致勞動力缺口不斷擴大,為避免強制退休規定影響銀光世代繼續貢獻職場,因此擬具《勞基法》第54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環委員會日前審查通過,並經立法院會今天三讀。

三讀條文明定,勞工非有年滿65歲、身心障疑不堪勝任工作者,顧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另外,勞工年滿65歲,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另外,現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3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但細節另訂在施行細則中,立委建議提高法律層級,因此修法後也明訂,條文明定,雇主對於所雇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基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2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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