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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誰睡?高中女淚崩訴狼父惡行「頂屁股瘋狂磨蹭」他辯:女兒送感謝卡片

記者簡榮良/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女子從國中時期開始遭遇狼父性侵,直到高中畢業,媽媽一句「跟誰同房睡」才揭開這傷疤。(示意圖/AI生成)

▲高雄一名女子從國中時期開始遭遇狼父性侵,直到高中畢業,媽媽一句「跟誰同房睡」才揭開這傷疤。(示意圖/AI生成)

誰也沒想到跟自己最親近的人竟是批狼!高雄有一對夫妻離婚後,女兒跟父親同住,直到高中畢業,前妻無心一句「最近跟誰同房睡?」才揭露這段生不如死的日子,女兒脫口供出狼父長期對她性騷擾、性侵,由媽媽陪同提告,一審法院判處狼父有期徒刑4年6月,他不服供稱「收過女兒送的卡片了表養育之恩」二審法官審理後,因為缺乏性侵證據,僅對所犯的強制猥褻行為,處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父親與女兒同住於高雄市住處,竟強制猥褻於房間內,不顧女兒反抗,強行脫她褲子,並以「陰莖磨蹭女兒屁股直至射精」,以違反女兒意願之方式,強制猥褻1次得逞。後經女兒於109年6月16日以Line與媽媽聊天時,因媽媽主動詢問女兒現在晚上給誰同房睡等語,女兒才情緒崩潰告知實情,並報警處理。

一審法官審理後,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0月。犯強制猥褻罪,共兩罪,各處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但狼父不服,表示女兒平日無異狀,且收過她送的卡片了表養育之恩,畢業之後卻突然由前妻協助報案提告性侵,沒有留下通話紀錄,能證明女兒所言真假,且本案發生時女兒已滿18歲不再是少女,沒有加重刑責必要。

二審法官認為,被告違反意願,對女兒於未滿14歲、滿14歲尚未滿18歲、年滿18歲時分別犯下強制猥褻犯行,因認被告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因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應諭知無罪之判決。高雄高分院因此撤銷原判決,僅針對被告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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