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CTWANT
▲(示意圖/Pixabay)
大陸上海市1名員工因為多次遲到,1年內工資竟被扣了人民幣20餘萬元(約新台幣89.6萬元)。勞動仲裁裁決公司應支付工資差額後,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遲到行為進行處罰,但普通用人單位不具有罰款權,為了懲罰而扣除多倍的工資既有悖法律規定,也不符合情理。
《澎湃新聞》報導,判決書顯示,江某於2019年9月入職某醫療公司從事內勤兼銷售工作,每月薪資由基本工資2萬4000元(約新台幣10.7萬元)、內勤績效6000元(約新台幣2.7萬元)組成。根據公司考勤制度規定,員工上下班應進行考勤管理,未經批准無故不上班,單次遲到、早退,或未經審批外出、離崗超過60分鐘,視為曠工一天。
此外,該公司規定每月累計遲到和早退時間大於10分鐘、小於30分鐘者,扣當月工資的1%;每月遲到超過3次,從第4次開始每遲到1次視為曠工1天;員工每曠工1天,扣除當月工資的8%。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間,公司依據江某考勤記錄,從其工資中實際扣款總計20萬9400元。
江某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以多次曠工為由扣除工資於法無據,要求支付訟爭期間工資差額。仲裁裁決,公司應支付江某自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間的工資差額。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
上海黃浦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的遲到行為進行處罰,並扣除未提供勞動時間對應的部分工資,但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亦應當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單位不具有罰款權,如為了懲罰而扣除多倍工資,既有悖法律規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勞動者日工資扣發相應缺勤期間的工資較為公平合理。
法院審酌,目前雙方一致同意系爭期間江某被扣除工資為20萬9400元,結合被上訴人的實際缺勤時間,經核算江某因缺勤被扣除的工資應為1萬2781元(約新台幣5.7萬元),故判決公司應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的工資差額,共19萬6618元(約新台幣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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