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壇鄉鄭姓清潔隊司機去年復職,被調任處理文書,不僅薪水調降,又多次被記過免職,其不滿提告,彰化地院近日判公所需補足與原薪水差額,且應將其調回原職務。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於民國94年任職花壇鄉清潔隊司機,108年被解僱並提告,經最高法院最終判決確定兩造僱傭關係存在。
鄭姓男子去年1月復職後,被調任文書處理人員,陸續以諸多事由遭記小過、大過,12月公所以其「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事由,終止兩造勞動契約。
鄭姓男子認為,沒人事先與他協商要改調文書內勤工作,且公所持續對外招聘外勤清潔隊員,加上他復職後薪資比原職務低,薪水從新台幣4萬2000元降至3萬5770元,已違反勞基法調動原則。
公所則指出,鄭男被解僱後,遺缺由其他隊員替補,已達員額上限,恰逢有擔任文書工作隊員離職,經內部遞補後僅剩文書工作,並無不當動機;鄭男從事新職務不求學習適應,還公開指責抹黑公所,才給予處分。
法官認為,鄭男復職前後,公所皆曾在網路張貼外勤清潔隊員徵才公告,足見並非沒有鄭男原任職的外勤清潔隊員職務,且司機與操作電腦文書等工作截然不同,非鄭男所能勝任,加上工資調降,顯然構成不當調職。
彰化地院判決,花壇鄉公所應給付鄭姓男子7萬餘元及利息,且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應撤銷懲處,將鄭男調回原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