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犯輕罪 內政部放寬可持有獵槍

為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內政部今天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放寬原住民持有自製獵(魚)槍條件,除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或特定罪外,仍可申請或持有獵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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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槍。(圖/資料照)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主要是依犯罪惡性輕重予以檢討修正放寬,考量原住民族的狩獵屬原住民族傳統生活中,建立及維繫部落秩序、自我認同的重要行為,藉由適度放寬其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仍得持有自製獵(魚)槍,有助於其傳統狩獵文化的傳承及實踐「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文化的意旨。

部務會報下午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修正草案,放寬原住民持有自製獵(魚)槍條件,未來除犯最輕本刑3年刑度以上之罪或特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外,仍得申請或繼續持有自製獵槍或自製魚槍。

內政部表示,藉由對於一定刑度以上之罪或犯罪惡性重大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因考慮其對社會治安的危害性,而予以區分可否繼續持有自製獵槍,就維護治安角度來看,應屬必要,且對原住民傳統文化傳承而言亦屬適當。

內政部說,這次主要是增訂第5條之2第6項規定,除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惡性重大之罪,例如,故意致人於死或故意致人於傷、製造販賣或運輸彈藥罪等,仍維持現行條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外,其他則予放寬。

內政部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進行審查,未來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原先因微罪被撤銷或廢止許可的原住民可以重新提出申請,應可兼顧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槍彈管制政策治安維護的需要。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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