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二審仍判直昇機正、副駕駛、機工長無罪。(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時任海巡署一等士官長的柯博承,於2018年12月間配合空勤總隊執行海上吊掛救援任務時,疑因直升機駕駛操作不當,導致柯男猛烈撞擊海面,最後昏迷、休克,送醫搶救不治。家屬認為空勤總隊有疏失,除提起國賠訴訟,並對直昇機正、副駕駛、機工長提告,檢方依過失致死罪等起訴。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判處無罪,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駁回,維持原無罪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檢方起訴,2018年12月5日下午,空勤總隊正、副駕駛呂文斌、黃順河接獲勤務指揮中心指派,至彭佳嶼外海執行蒙古籍「W-Star」散裝貨輪印尼籍船長緊急醫療後送任務,即與機工長陳建宏、海巡署一等士官長柯博承等人前往抵達彭佳嶼西方約11浬處現場執行任務。
但呂、黃、陳3人明知駕駛的直昇機不具自動定點滯空功能,組員於夜間漆黑海面上因缺乏目視參考,無法以手飛方式定點滯空,且於終昏時間後不可用於執行夜間海上救援吊掛任務,待救者及吊掛鋼繩均難以目視,無法確認直昇機是否於待救者正上方及吊掛繩是否垂直緊繃等狀況下,應於終昏時間後立即取消任務,改由空勤總隊花蓮基地或台中基地具夜間海上吊掛能力的直昇機執行。
卻疏於注意,在已無環境光源之際,仍貿然執行進場,造成吊掛鋼繩於回收過程中發生擺盪,並卡滯於直昇機右起落架時,輕率決定讓直昇機減速並下降高度,貿然嘗試於海面上滯空,想藉由將柯博承放入水中釋放鋼繩張力,以利機工長將卡滯鋼繩脫離起落架後回收。
但由於已無環境光源,正、副機長均無法目視海面及下方吊掛,未能維持穩定滯空狀況下,導致柯博承於吊掛入水過程中遭受強烈外力撞擊,使其頭、頸、胸、腹、背部多處挫傷併多器官損傷及頸椎骨折,終使瀰漫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高位脊髓、腦部損傷,待回艙時已中樞神經性休克昏迷,送醫搶救不治。
二審高院審理後認為,決定於終昏時間後繼續執行任務為現場執行人員全體依規定,視當下天氣、目視狀況等因素,以集體共識之模式進行決策判斷,並未違反注意義務。
另依當時狀況,柯男無論以吊掛方式觸水,或炸斷鋼繩方式落水,在風力甚強狀況下,均會帶有相同風速而有受同等水平力量之衝擊,並無炸斷鋼繩落水反較吊掛安全之理。
況依證人證詞,鋼繩若炸斷,柯男得蒙受直接落海、難以尋覓之生命危險,能否在失溫前被順利搜救也不明,因此正、副駕駛及機工長決定不選擇炸鋼繩的行為,並無過失。
至於直升機機身的「空速」與吊掛鋼繩下的「地速」不一致,造成吊掛接觸海面時仍具相當「地速」,使柯男受創之情形,實非正、副駕駛、機工長3人所能防免,難認操作過程中有何過失。此外,檢方也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證正、副駕駛等3人有何犯行,因此駁回上訴。